8·0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公职人员醉驾致2死2伤会承担什么后果?

  • 发表于: 2023-08-06 13:47:25 来源:爱卡汽车网

案件回顾:


【资料图】

2023年8月3日20时许,张某驾驶机动车行经南郑汉山街道幸福路中段时将4名行人撞倒,1人现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名伤者正在就医,目前无生命危险。张某经鉴定为醉酒驾驶,目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

张某是南郑区正科级公职人员,目前已经双开。

张某最终将承担什么后果呢?

首先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这是刑法中的罪名,所以即便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醉驾也已经是刑事犯罪;公职人员刑事犯罪如果被判处实刑,监察部门需要先给予相应的处罚,随后难逃被开除的结果。当然如果情况特殊可以只撤职不开除,但醉驾没有什么特殊性,没有任何原因可以是醉驾的理由。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张某的案件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因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里包括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张某醉酒驾驶撞击到行人应当是没有争议的全责,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和两人受伤,程度已经达到特别恶劣程度,所以至少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两人死亡和两人重伤,能否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理论上是可以这么定性的。

因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属于危险驾驶,其驾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而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有特定方向的。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直接影响了交通运输安全,同时也是无特定目标的侵害了公共安全;虽然其主观上没有故意驾车撞人的动机,但是客观上已经构成了事实。

所以张某醉驾肇事案例理论上可以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的定义应当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张某就有可能面对更高标准的惩罚了。不过如果张某表现出积极的认罪态度,也能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的话,预计张某最终会按照交通肇事罪定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左右的可能性比较大。

综上所述,醉驾属于刑事犯罪,一般酒驾则不同,但是如果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并同样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结果就会和醉驾肇事相当;所以饮酒之后一定不能开车,否则不仅会毁掉自己的前途,同时也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

而且张某的做法造成了两个无辜路人的死亡,这件事情看似会在张某依法被惩罚之后结束;可是这两个路人的家庭势必会被阴霾笼罩,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则会引起蝴蝶效应,一件错事所引发的连锁效应兜兜转转最终总会作用到自己的身上,张某的最终命运会如何其实无法预测。所以于人于己都不应该危险驾驶,酒驾属于危险驾驶,追逐竞驶也属于危险驾驶,开车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也要心平气和。


编辑:天和Auto-汽车科学岛,天和MCN发布,欢迎转赞评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