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一位官员的被调查引发了广泛的猜测,似乎长城汽车举报比亚迪排放门即将有官方说法。这显然对中国官员的被调查程序缺乏了解。在中国汽车企业正集体出海的历史性时刻,长城对比亚迪的举报引发的争议在舆论场被赋予了强烈的民粹情绪。从媒体的视角来看,我们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发声,给市场一个清晰、可预判的标准。
(资料图)
文丨智驾网 黄时雨、黄华丹
编辑 | 浪浪山上的小猪妖
自长城汽车5月25日发布声明对外宣布举报比亚迪事件已过去了21天,如果从长城汽车正式举报的4月11日起计已经过去了65天(详见《长城掀桌子举报比亚迪》)。
在支持长城汽车的和支持比亚迪的两方观点对立的人群吵成一锅粥的21天来,身处裁判和监管之责的相关部门却一直寂寂无声。
这三家相关部门是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也就是长城汽车投送举报信的三家机构。
根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所示,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也就是说,这起举报本应在6月9日即给出处理结果。
而如果这一举报涉及复杂的取证过程,按《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设定的以举报之日起最长90日为限,从4月11日起,按照规定,应该在7月9日前给出办理结果。
但生态环境部至今没有给出说明,回应社会关切。
01.
政府主管部门介入,相关官员被调查引发猜想
中国汽车芯片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功率半导体分会理事长董扬在上月底曾表示:
“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事情很快能弄清楚。笔者希望这一事件不要沦为吃瓜群众的盛宴,更不要成为黑水军、黑公关牟利的机会。也不要简单停留在搞清楚是非曲直,而是要更进一步,全行业吸取教训,使之成为中国品牌汽车发展壮大的成年礼。”
不过,政府主管部门在这样一起引发广泛讨论的事件中尚未正式发声介入此事。
因为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声,这对于同为上市公司的长城汽车和比亚迪以及双方公司的投资者都是不公平的。
同时对舆论场引发的负面评价对于两家品牌的商誉也构成了伤害。
不过相比生态环境部的沉默,6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普洱市监委发布的一条消息引发广泛猜测。
该消息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产品审查处处长姚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云南省监委指定普洱市监委管辖,正在接受普洱市监委监察调查。
该消息何以会和长城举报比亚迪一事产生联想,皆因姚勇的身份以及其所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产品审查处有关。
根据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公布的简历,姚勇出生于1973年,早年在西安公路交通大学汽车系汽车运用工程专业学习,后曾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试验所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综合管理部工作。
2018年11月至2021年5月,姚勇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产品审查处副处长;2021年5月至今,姚勇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产品审查处处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产品审查处在其官网介绍中,其主要:
承担车辆产品准入许可、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等技术审查工作;开展车辆生产企业WMI/VIN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车辆产品审查专家动态考核;协助开展车辆产品准入等各类技术条件的制修订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下辖两个与汽车产业高度相关的处室,一为科技创新处,主要涉及开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研究;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事项技术性审查等,通俗地讲即是负责审核汽车企业的准入资格;
另一为产品审查处,上文我们对其职责已有介绍,简单来说,姚勇担任处长的这一部门,主要负责汽车排放报告审核,并承担车辆准入许可。
对于车辆涉及环保类的指标需要出具哪些报告,主要由审查处负责。
另据自媒体清流工作室梳理,车企申请汽车许可证,需在线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最后会由产品审查处进行审核。需要提交审核的报告包括了国标检测报告,国标6中的所有试验都要完成。
根据最新的国标6标准,该标准下汽油车和两用燃油车一共需要完成I到VII型试验和OBD系统试验,其中IV型试验就是“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另据该媒体引述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院长张翔介绍的新车上市流程:
车企要销售新的车型,首先要将车送到国家指定的第三方公证机构,如汽车产品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试验。检测完成后,车企再将合格的产品试验报告送到工信部装备中心产品审查处。工信部审查合格后,会发布产品公告信息,各地车管所收到公告后,新车型就可以上牌照。如果新车型进不了工信部的公告目录,那这个车就没办法上牌照。
也即是说如果长城汽车的举报为真,那么比亚迪相关涉事车辆得以上市,工信部装备中心产品审查处显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失察之责。
对于姚勇其人的介绍,澎湃新闻称,汽车工程学报2023年第1期还曾收录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姚勇的署名文章《掺氢比对氢-甲醇发动机稀薄燃烧及排放影响》。
不过姚勇何以被查,是否与长城举报比亚迪汽车排放有关,尚没有任何官方消息确认。
只是它引发的猜测却已沸沸扬扬。
而另有相关人士表示,像姚勇这样一位处级干部被调查到停职通常情况有半年到一年的长时间周期,外界将之与比长城举报比亚迪事件挂勾,属于过度联想。
智驾网在第一时间电话求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产品审查处,其部门人员表示也是刚刚从新闻报道中得知此事,对于姚勇因何种原因被调查并不知晓细节。
因而我们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声,回应市场关切。
02.
吉利公开站队长城,否认常压油箱可解决排放超标
自长城汽车5月25日发布声明宣称举报比亚迪以来,在业内和舆论场引发了截然不同的争议。
事实上公开的回应解答了很多人的疑问,像为什么比亚迪在出口产品中使用的是高压油箱,而国内产品使用常压油箱?
比亚迪在深交所答投资者问中对此进行了回应,总结成三点,即:
1、比亚迪的技术可以让常压油箱也符合排放标准。
2、中国PHEV的技术和标准是全球领先的。
3、比亚迪关于蒸汽排放相关专利,将向所有的汽车同行免费分享。
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黔介绍,比亚迪积累了二十多年的PHEV插电式混动技术,具备很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有常压油箱技术解决方案,也有高压油箱技术解决方案。在应用上,国内和国外都一样,常压油箱和高压油箱都有采用,都符合当地蒸发排放法规标准。
他强调比亚迪PHEV双电机串并联动力架构与常压油箱的蒸发排放系统的组合方案是新生事物,在过去的十几年,比亚迪已申请了多项与蒸汽排放有关的技术专利, 并积累了丰富的燃油蒸发系统软硬件解决方案。
但这一回应之后并未获得业内的广泛认同。
在5月31日上市的插电混动SUV吉利银河L7,明确对外宣称采用了高压油箱。
在随后的媒体采访环节,吉利品牌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易新宇表示,银河L7坚持使用高压油箱,而常压油箱是不可能达到国六标准的。
易新宇强调,汽油具有很强的挥发性,在油箱里蒸发后会产生一定的压力,被收集到碳罐里,每次汽车启动时,会将油气送到发动机里面去,不会排放到大气中。常压油箱的耐压力一般,压力普遍在4-10kpa之间。但是插电混动车型,由于长期用电,油用得少,油气会在油箱里越来越蒸发,形成一定的浓度,压力会比较大,如果还使用常压油箱,那么势必会无法承受,导致汽油蒸汽泄漏到空气中去。这时候需要高压油箱,其耐压值普遍在30kpa以上,这方面有国家强制标准。
他借用热水壶和高压锅的比喻来说明两种油箱的区别。
如果要想满足法规要求,就应该在30kpa以上,易新宇强调“一般的常压油箱是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再怎么解释这个逻辑也是不对的。以我的技术认知,反正再怎么解释,想把它解释得很复杂,也可以,但吉利一上来就是配置高压油箱”。
那么易新宇的质疑是不是一定就是正确的呢?
鉴于与银河L7比亚迪宋(参数|询价)、哈弗枭龙的竞争关系,显然也是局中之人,对于普通消费者并不能因此全面采信。
03.
长城比亚迪之争法律不可缺席
而这一举报迟迟没有官方信息,长城汽车显然也承担了巨大的“不正当竞争”、内耗、羡慕嫉妒恨的恶评压力。
而对于比亚迪,关于后续推出的车型悄悄换用高压油箱的传闻也不绝于耳。
从法律视角来看这一事件,按《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显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长城汽车作为一家汽车企业,举报其认为存在的环保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而另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行为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或足以损害国家、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行为。
其中评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界定是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因此,从法规来看,如果举报信息属实,长城汽车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但如果举报信息失实,则有可能根据其举报意图来判断是否为不正当竞争。
但在中国汽车企业正集体出海的历史性时刻,这一举报以及引发的争议在舆论场被赋予了强烈的民粹情绪。
因而从媒体的视角来看,我们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发声。
而对于中国的舆论场我们则建议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即:不质疑动机,不人身攻击。
这涉及一个基本常识:因为动机是不可或者说没有准确的验证标准可以证实的。
在中国汽车市场,我们既要认识到中国汽车品牌有共同的利益,其声誉、口碑在海外市场存在一定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高度相关性,但也不能否认在中国市场也包括海外市场是零和博弈的竞争关系。
利己是人类的本性,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这一原则对于企业也同样适用。
正是这种竞争关系,透明的法治、清晰的监管流程才更为可贵。
而在调查需要时间的情况下,及时通报事件进展,而不单纯在有结果时的一锤定音。
“专门对事、绝不对人”无疑是中国舆论场的基本原则。
而这一原则能否成为共识取决于处于裁判地位的监管部门有程序、及时的回应外界关切。
这也是当前各个市场主体对于确定性的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