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并不是按照天数来计算的,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必需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其中就包括了到医院就诊或者是交转院治疗,受害人本人和其陪护人的交通费用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用,事故责任人都需要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交通费的票据为准,票据中需要明确记载时间、地点、人数,并且由受害人说明这些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如果存在不合理的支出,将不予赔偿。
交通费甚至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允许乘坐飞机,只要受害人能说明费用的使用合理性即可。对于医生出诊或其他职业出差的交通费用,若该出行费用已经纳入出诊费或出差补助中,那么不能在算入索赔的交通法数额中。
交通事故交通费的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实际的票据为凭证,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由此也可以看出,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所谓的实际发生且必需的费用,是指交通费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的支出标准是没有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一般标准交通费,就算是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实际发生并且必需的交通费是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赔偿的方面是可以灵活一些的。